10歲的小峰(化名)在公交車上撿到一個錢包,包中有491元現金。“媽媽,我要拿這個錢去買自行車”,聽了孩子的話,媽媽柳芳沒有反對,但提出了另一種解決辦法:找到失主,歸還錢包中的銀行卡、身份證等物品,但要求失主給1000元錢,作為孩子購買自行車的資金(7月15日《成都商報》)。
  10歲的孩子顯然還不完全懂事,更不會對相關法律規定瞭如指掌。在索要報酬時,柳芳提出了1000元,這顯然有些過度。在這裡,有兩個概念需要我們先弄清楚:一是拾金索費,二是拾金索酬。當下很多人容易將這兩個問題搞混在一起,但事實上二者是有很大區別的。
  一方面,拾金索費是完全可以有的,因為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也就是說,如果小峰撿得錢包,其與媽媽一同保管,然後尋找失主,這期間發生的交通費、通信費、誤工費等,完全可以向失主索要,因為這是其法定的權利,失主不應該拒絕。另一方面,拾金索酬是可以有的,但卻不是法律規定的權利。失主給不給感謝費和相關酬勞,要看個人意願,拾者不能強制索要,也不能以“不歸還拾到的物品”進行威脅。
  拾金不昧是高尚道德的體現,拾金索費是對撿者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的補償,拾金索酬則是必要費用之外的物質感謝。對於後兩者,我們不能將其搞混,更不能拿不合適甚至是違法的行為,讓10歲的孩子誤會:拾到錢包,歸還時想要多少報酬就要多少!
  新疆 劉鵬/職員
  (原標題:拾金之後索費還是索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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