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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新疆法制報記者古雪麗報道)貨物損壞、丟失,托運單內容簡單、責任不明確……多年來,烏魯木齊市托運行業不規範托運單的使用,時常引發各類糾紛。據統計,2014年初至11月11日,烏魯木齊市12315消費者投訴中心共受理有關托運行業投訴達283條。
  ????????烏魯木齊市工商局2013年10月30日制定出台了《烏魯木齊道路運輸貨物托運單》示範文本,並向烏魯木齊範圍內的2160家托貨運行業的經營主體推廣使用。記者走訪發現,烏魯木齊絕大多數物流公司依然在使用其自行擬定的托運單,而托運人“吃啞巴虧”的現象也比比皆是。
  ????????貨物丟失索賠難
  ????????“太讓人生氣了,明明‘托運須知’上寫著‘如是承運人的責任造成貨物丟失的,承運人照價全額賠償。’但真正出現問題時,托運部不僅態度蠻橫,還拒絕賠償。”11月13日,烏魯木齊市民吳斐將位於烏拉泊附近的新疆某快運物流公司投訴至天山區工商局。
  ????????10月10日,吳斐在新疆某快運物流公司托運14箱酒和橄欖油發往喀什。次日,喀什的接貨人只接到了13箱貨物,一箱價值1500餘元的橄欖油不知所蹤。吳斐前往物流公司詢問,物流公司工作人員讓她“再等等”。多日後,對方承認丟貨的事實,但就“賠與不賠”的問題,雙方發生爭執。
  ????????“你發的貨物是玻璃瓶裝的,也沒有保價,丟了我們不予賠償,這是行業潛規則。”承運方代表稱。
  ????????“我要保價,你們卻不給保,丟了貨物還不予賠償,這不是霸王條款嗎?”對於吳斐的說法,對方稱,托運合同單上明確有規定,玻璃及玻璃製品、陶瓷等易碎品不予保價。
  ????????糾纏了一個多月後,吳斐將物流公司投訴至天山區工商局。經工商部門調解,物流公司最終賠償吳斐貨物價值的50%,即800元。因發貨往喀什的物流公司不多,4年來,吳斐一直都在該物流公司托運貨物,往後還要打交道,吳斐也只好認了。“發貨時,經常在現場碰到類似的糾紛,但吃虧的終究是托運方。”吳斐對此很無奈。
  ????????“霸王”托運單 想運貨就得簽字
  ????????11月15日,記者來到位於烏魯木齊市老華凌市場,物流區內聚集了十餘家疆內外的物流托運公司。
  ????????“貨損在總件數3%內屬於正常耗損,不負責賠償,玻璃、陶瓷、塑料、儀器等易破碎物品,損壞不賠償,由托運方自行包裝,不合格包裝、舊桶及不合格包裝物資,因受汽車自然震蕩引起磨損、損壞的,一概由托運人負責。”
  ????????“托運貨物應參加保險、報價,未保險、未保價物資發生失落,本部每件按10倍運費賠償,事後不得爭議。”
  ????????“退貨通知之日起,3天之內不取按總運費的30%收取保管費。”
  ????????諸如上述含“一概”、“不負責”、“不得”等涉嫌霸王條款的內容,記者在多家物流托運企業的托運單上都能看到,每張“托運單”條款在5到6條不等,且在“托運(人)須知”的最下方幾乎都有標註“簽字即為接受”的內容。
  ????????“這是行業潛規則,大家都這麼制定的。”一家負責從烏魯木齊市到伊犁物流線路的公司負責人說。當記者詢問是否知曉烏魯木齊市工商局推廣使用的“托運單”時,對方表示並不知曉。
  ????????隨後,記者又前往碾子溝客運站和火車南站附近,經調查瞭解到,烏魯木齊市物流托運行業所使用的托運單大多為承運方單方所定,形式和內容各不相同,但普遍存在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條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
  ????????“大的物流公司較規範,但其網點有限,因為要自行打包包裝,托運不是很方便,而附近的多為小公司,大家制定的條款都差不多,要方便就只能找他們。在托運單上簽了字就表示我們承認了他們的規定,遇到問題也只能‘吃啞巴虧’。”正在火車南站某托運部辦理托運的蔡先生說。
  ?????????監管缺失 可向法院討公道
  ????????記者在烏魯木齊市工商局推廣使用的“托運單”上看到,設置條款共有12條,其中對托運人選擇的服務項目、收取費用、賠償責任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方面都進行了規範性約定。
  ????????“作為監管部門,我們有出示示範文本的職能,可以建議使用,但不能強制。”烏魯木齊市工商局合同監督管理處處長白莉說,當初,有80%的物流托運企業表示將使用托運單示範文本,其餘20%的企業為大型物流企業,因其自身有較為規範的管理,可沿用其自擬的托運單。
  ????????雖然物流托運企業可自擬托運單,但工商部門要求其必須在示範文本大的框架下制定,條款雙方的權利義務應對等,不得出現免除承運人自身責任、加重托運人責任的內容,尤其不能設置含“不予”、“一概”、“不得”等內容的霸王條款。
  ????????新疆四致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強輝表示,物流托運行業屬新興行業,尤其在疆內的發展速度與配套制度相脫節,缺乏有效的監管和配套法規,一些自製“托運單”條款常成為物流公司推卸責任的“擋箭牌”。工商部門在接到有關投訴時,只能依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中調解。他建議消費者在遇到此類情況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標題:烏魯木齊市物流托運行業“霸氣”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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